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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質要求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最近通過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夥)法(以下簡稱「新法規」)要求從事特定業務的法律實體在BVI要有「充分的經濟實質」,新法規已於2019年1月1日生效。 新法規的訂立是為了回應經合組織針對不徵稅或僅名義徵稅的管轄區實質活動要求出台的最新“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標準以及近期歐盟提出的經濟實質要求。 除了BVI,塞舌爾、開曼群島、百慕達、模里西斯、澤西島、伯利茲、根西島、和曼島等離岸管轄區都頒佈了類似新法。

新法規適用於所有在BVI從事相關活動的「法人實體」,但不包括非居民企業、非居民有限合夥企業,以及無法人實體的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相關實體」)。「相關活動」是指下列任何一項:

  • 銀行業務
  • 保險業務
  • 基金管理業務
  • 融資租賃業務
  • 總部業務
  • 航運業務
  • 控持業務
  • 知識產權業務
  • 分銷及服務中心業務

新法規要求BVI註冊代理人識別其註冊/管理的實體,如果是「相關實體」則需要進一步識別該實體的稅務居民所在地並預備將該資訊轉交BVI主管當局。 如果該實體是BVI稅務居民而且從事「相關活動」,必須符合經濟實質的要求。

怎樣才算有經濟實質?

除了純粹用作控股,僅獲得股息和資本收益,也不進行其他類型的「相關活動」的實體,所有在BVI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必需證明:

  • 1.“相關活動”在BVI接受指導及管理;
  • 2.就該等業務在BVI境內雇傭了足夠數量的合格員工;
  • 3.在BVI境內產生足夠金額的支出;
  • 4.有合適的辦公場所;
  • 5.若果是知識產權相關業務且需要使用特定設備,則該設備須位於BVI境內。新法規容許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在特定情況下外判核心創收項目。

至於純股權控股實體如果符合所有適用的公司法規定以及有控股或參與管理股權所需的人員和場所,將被視為具有足夠的經濟實質。

經濟實質要求何時生效?

於2019年1月1日或之後註冊成立的新公司和有限合夥必須在註冊或成立之日起一年內,立即遵守經濟實質的要求,並履行相關的申報義務。

現有公司必須在2019年6月30日前遵守經濟實質的要求,並在該日期起一年內履行申報義務。

需要申報甚麼?誰有權查看這些資料?

BVI的國際稅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稅管局」)負責執行經濟實質的要求。如未能提供所需資料,或經營公司或有限合夥違反了經濟實質的要求,都會將被處以罰款。

新法規同時修改了BVI最終受益所有權安全搜索系統(以下簡稱「BOSS系統」)法規,因此BVI和海外註冊的公司和有限合夥將要向其BVI註冊代理人報告某些特定資料,以上傳到BOSS系統。

BVI和海外註冊的公司除了需要履行BOSS系統制度下現有的義務外,還必須識別並向其註冊代理人提供某些特定資料包括收入、支出、資產、場所、管理、僱員和在當地進行活動的詳情。 該等資料將通過BOSS系統提供給稅管局。稅管局可使用該資料來履行其監督及執行經濟實質要求的職責。在包括以下的某些情況下,稅管局將自動向相關海外當局披露有關資料:

  • 該實體違反經濟實質要求;
  • 該實體在某些情況下從事智慧財產權相關活動;
  • 該實體聲稱其為BVI之外司法管轄區稅收居民的情形。
違規的罸則?

如果「相關實體」未能提供相關資訊,又或違反經濟實質的要求,可被有關部門罰款、監禁甚至被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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