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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轉讓定價文件

香港立法會於2018年7月4日通過《2017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在行政長官簽署並刊登憲報後於2018年7月13日生效。條例草案通過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建議的三層檔案結構,包括主體檔案、本地檔案和國別報告(“(CbCR”)。

主體檔案及本地檔案

除非適用豁免,否則香港納稅人必須編制並備案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每個會計期間的主體檔案和本地檔案。

香港實體(即香港稅務居民或集團在香港的常駐機構(PE)等)必須在每個會計期間結束後的9個月內編制主體檔案和本地檔案,並應在該實體會計期間結束後至少7年內保留檔案。

主體檔案和本地檔案應以英文或中文編寫,內容應涵蓋各項信息,格式應符合經合組織規定。有關詳情,請參閱《條例草案》附表17I。

如果納稅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則會被豁免遵守主體檔案和本地檔案的相關規定:

1.基於企業規模的豁免
年度總收入 <=4億港幣 滿足三個條件中任意兩個條件的納稅人不需要編制主體檔案和本地檔案。
總資產 <=3億港幣
平均雇員數 <=100人
2.基於相關方交易價值的豁免(不包括內部交易)
財產交易(金融資產和無形資產除外) <=2.2億港幣

如果關聯方交易金額低於閾值,則此類交易不需要編制本地檔案。

如果納稅人不需要為所有指定類別的關聯方交易編制本地檔案,則納稅人也不需要編制主體檔案。

金融資產/無形資產交易 <=1.1億港幣
未按規定編制主體檔案和本地檔案的處罰

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納稅人若未按規定編制主體檔案和本地檔案,則可對其處以5級罰款(50,000港幣),同時可由法院命令在指定時間內編制相應檔案。納稅人若未能遵守法院命令,一經定罪,則可對其處以6級罰款(100,000港幣)。

國別報告(CbCR)

國別報告是經合組織根據行動13“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方案”制定的最低標準。

根據該標準,跨國集團企業(“MNE集團”)必須就會計期間提交國別報告,其中:

上一會計期間的綜合集團收入至少為7.5億歐元(或68億港幣);且該集團在兩個或多個司法管轄區內擁有組成實體或業務。

就應報告集團而言,對於2018年1月1日或之後的每個會計期間,提交國別報告的主要義務由位於香港的最終母公司(“UPE”)承擔,而應報告集團的每個香港實體需要在其會計期間結束後3個月內向稅務局(IRD)發出通知。提交國別報告的截止日期為相關會計期末或評估員通知中指定日期(以較早者為准)後的12個月。

對於UPE在香港之外的可報告集團的香港實體,如果滿足以下任何條件,則應承擔提交國別報告的次要義務:

  • UPE無需向其稅務居所所在司法管轄區提交國別報告;
  • 該司法管轄區目前與香港存在國際協議,規定自動交換稅務資料,但在國別報告提交截止日期之前,該司法管轄區與香港之間並未就交換國別報告作出安排;
  • 該司法管轄區系統故障導致無法交換國別報告,且該情況已由專員通知香港實體。

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符合上述條件之一,香港實體亦無須提交國別報告:

  • 相關會計期間的國別報告由另一個應報告集團的香港實體提交;或者
  • 應報告集團已授權一個組成實體作為其代理母公司(“SPE”),負責代表該集團提交國別報告,而國別報告則由該SPE向香港或與香港有交換安排的司法管轄區提交。
自動交換國別報告

《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多邊公約》)將是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交換國別報告的主要平臺。迄今為止,香港已與法國、愛爾蘭、南非和英國作出了此類雙邊安排。

未按規定提交國別報告的處罰

無合理理由未完成國別報告或未提交通知的,提供誤導性、虛假性或不準確信息的,或在國別報告中省略相關信息者,均會受到處罰。視乎個案的嚴重程度,處罰可以為罰款10,000港幣及監禁6個月(循簡易程式定罪)或罰款50,000港幣及監禁3年(循公訴程式定罪)。

注意

跨國公司或任何從事跨國活動的企業應審查其現有的業務和稅收/轉讓定價結構,以評估其是否有能力滿足上述新規。我們經驗豐富的稅務專家可以為客戶提供稅務合規服務,包括在香港和中國內地的轉讓定價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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